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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诉离职医生万违约金的法律点评

来源:肿瘤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医生从公立医院离职而引起的纠纷,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影响法律判决的关键因素。 3月底,“毕节医生辞职前前后后:高薪引进为何纷纷出走?50万高额违约金是否合理?”相关新

医生从公立医院离职而引起的纠纷,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影响法律判决的关键因素。

3月底,“毕节医生辞职前前后后:高薪引进为何纷纷出走?50万高额违约金是否合理?”相关新闻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2017年,毕节市七星关区启动了人才引进工作,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急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肿瘤学、妇产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但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包括赖铁强在内,徐睿等5名医生先后辞职。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法院审判,这几名离职医生都输了官司,被要求赔偿50万元违约金。

很多业内人士希望看到专业的解析,因为,无论是用人方的医院还是作为被雇用者的医生、劳动者均希望得到法制保障,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的困境。

本案争议焦点及现状

为了客观地分析,笔者查阅了本案判决书,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二、赖铁强应否向七星关区医院支付元违约金及退还元的工资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七星关区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赖铁强系七星关区医院以人才引进方式聘用的放射科大主任,双方签订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现在双方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赖铁强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七星关区医院支付违约金。故对七星关区医院诉请判决赖铁强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赖铁强系以人才引进方式聘用进入七星关区医院的,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被招考、调入人员,因此不适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退回制度,且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法定权利,七星关区医院诉请赖铁强退还元工资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及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八年,如赖铁强提前终止合同,须赔偿被告违约金50万元。

医生及其律师认为应以劳动争议论定

赖铁强的代理人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是规定聘用合同的违约条款,并未规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不能视为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且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聘用合同的服务期、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本案关于违约金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但是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必须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可见,法院认为国务院有文件规定聘用合同应当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本案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8年,违反了该约定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而赖铁强的代理人认为上述国务院文件只规定了应当有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与此同时,赖铁强医生及其律师还认为,在其工作的8个月内,医院的社保金才缴纳了1381元,而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上写的是“合同工”,作为未获得事业编制及其待遇的编制外人员,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合同属劳动合同。

本案若适用劳动合同法会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违反培训约定服务期,按比例赔付培训费;(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赔付违约金。

文章来源:《肿瘤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lxzzzz.cn/qikandaodu/2021/0313/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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